新華社南昌12月28日電?記者28日從有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出臺的《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此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考核,江西省將每年組織對市、縣營商環境進行評價,對未達到優化營商環境目標或在評價中排名靠后的市、縣進行約談督促,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江西省發改委副主任郭新宇介紹,針對企業反映的市場“冰山”、融資“高山”、轉型“火山”,投資創業不夠便捷,監管執法不夠規范,司法保護不夠有力等問題,條例重點圍繞打造一流的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和高效的保障機制方面明確了一系列務實管用的舉措。例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設立統一的政務服務大廳,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并推行延時錯時預約服務和幫辦代辦服務。
條例還列舉了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需要責令改正或依法追究責任的11種情形,如擅自改變依法作出的規劃或行政決定、對企業經營者羈押未進行必要性審查、違反“一網通辦”要求限定市場主體辦理渠道、違背企業意愿限制企業自由遷移。但條例規定,為鼓勵改革創新,會區分工作失誤的不同情形,積極推行容錯免責,為改革者撐腰鼓勁。
按照條例要求,江西各地將建立社會監督員制度、專家咨詢委員會制度,聘請營商環境監督員、咨詢委員會專家,對營商環境建設提出意見建議。
條例還明確每年11月1日為江西省營商環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