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解決建檔立卡貧困重度失能殘疾人特殊困難,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6號)、《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實施意見》(贛發〔2018〕2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建檔立卡貧困重度失能殘疾人照護和托養工作的指導意見》(贛府廳發〔2019〕4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建檔立卡貧困重度失能殘疾人照護和托養(以下簡稱“殘疾人照護和托養”)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及省委十四屆七次全會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加強頂層設計、豐富設施供給、提升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逐步構建供給多元、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照護托養制度,不斷滿足建檔立卡貧困重度殘疾人多層次多元化照護和托養服務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責任共擔。發揮政府在規劃制定、政策扶持、資金投入、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導作用,統一部署、協調推進。明確政府、家庭和社會責任,形成政府兜底線、部門履職責、家庭盡義務、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二)堅持需求導向、精準實施。根據建檔立卡貧困重度失能殘疾人需求和分布情況,因地制宜、因人因地施策。
三、提升供給服務能力
(一)豐富服務形式。殘疾人照護和托養工作實行居家照護為主,日間照料和機構托養為輔的工作模式。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根據需要申請居家照護、日間照料和機構托養中的一種服務。
(二)完善居家照護功能。鼓勵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親屬、鄰里或社會組織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心理慰藉等服務。督促照護和托養對象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履行義務和責任。提升居家照護服務水平,定期向提供居家照護服務的個人或組織開展護理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探索日間照料服務。建立日間照料服務設施標準,鼓勵有條件且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地區,整合設施資源,按標準新建或改建日間照料場所和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站點,分別為符合條件的智力、肢體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提供日間照料、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服務。
(四)提升機構托養能力。圍繞智力和肢體殘疾人護理和康復需求,按照殘疾人護理設施建設標準,加快殘疾人綜合托養服務機構規劃建設,分年度實施農村公辦養老院改造工程,逐步提升托養能力。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公辦養老院,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逐步為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智力和肢體殘疾人提供低償或無償服務。鼓勵社會投資創辦重度殘疾人托養中心以及社會投資的養老機構接收重度殘疾人提供托養服務。各地可整合資源,充分利用敬老院、養老院、鄉鎮衛生院、托養機構等,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為有長期照護需求的貧困重度殘疾人提供集中照護服務。加快康復護理能力建設,整合政府公益性崗位和購買服務資源,補充專業護理人員工作力量,強化專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推進護理能力建設常態化。
(五)明確補助指導標準。采取居家照護和日間照料的,對提供服務的個人、組織或機構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在全日制寄宿的托養服務機構托養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標準給予機構補助;在農村公辦養老院托養的,參照我市特困人員供養和護理費標準給予補助。補助指導標準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殘疾人實際需求適時調整。縣(市、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分類確定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六)加強政策銜接。按照擇高享受原則,統籌整合使用發放給個人的殘疾人兩項補貼、老年人兩項補貼等政府性生活和護理類補助資金,確保殘疾人各項政策有效銜接。
四、加強實施對象管理
(一)明確實施對象范圍。原則上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殘疾人可納入照護和托養范圍:1.具有景德鎮戶籍;2.年滿16周歲;3.建檔立卡對象;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精神、智力和肢體殘疾人;5.未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6.按照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6項指標,有4-6項不能達到的重度失能殘疾人。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當拓寬實施對象范圍。
(二)開展能力評估。建立建檔立卡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機制,完善評估標準和程序,對申請照護和托養服務的殘疾人由各地衛健部門委托的醫療機構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申請建檔立卡重度殘疾人失能補貼的申請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等資料(有與失能相關的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的也可以提供,便于準確評估)原件至委托的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評估結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在拿到評估報告之后10日內,可到鄉鎮民政辦提出申請復評。
五、照護和托養申辦程序
實行個人申請,村(居)委會申報,鄉(鎮、街道)審核,縣(市、區)審批的程序。
1.村(居)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建檔立卡貧困重度失能殘疾人進行申報,由殘疾人本人或監護人填寫申報表,村(居)委會蓋章后,報鄉(鎮、街道)殘聯。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初審和評估。鄉(鎮、街道)殘聯部門對殘疾類別、等級進行審核,鄉(鎮、街道)扶貧部門對是否建檔立卡對象進行審核,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對是否納入特困救助進行審核,衛健部門對失能情況進行鑒定。經聯合審核后由鄉(鎮、街道)負責將符合照護和托養條件的殘疾人名單在村(居)委會公示7日,無異議后將資料上報至縣(市、區)殘聯。
3.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批和資金發放??h(市、區)殘聯、扶貧辦對上報人員資料信息進行比對,并對照護和托養類型進行統計后報同級民政部門??h(市、區)民政部門對上報人員是否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老年人兩項補貼等政府性生活和護理類補助資金進行比對,核算資金,審批后報縣(市、區)財政局,縣(市、區)財政局于每年底前下撥資金到縣(市、區)民政局,縣(市、區)民政局按照護和托養類別將照護和托養經費發放至實施照護和托養的機構和個人。
六、組織實施
(一)居家照護。由村(居)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明確家庭照料人員,并簽訂居家照護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服務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
(二)日間照料、機構托養。按照自愿擇優的原則,選擇殘聯系統監管的殘疾人綜合托養服務機構入住托養的由縣級殘聯負責管理;選擇福利院、農村公辦養老機構和農村社區托養或養老機構入住托養的,由縣級民政局負責管理;選擇社會服務機構托養的,由機構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負責管理的部門與托養機構簽訂委托服務協議。
七、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殘疾人照護和托養工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殘聯、扶貧、衛健、財政、人社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將殘疾人照護和托養工作納入脫貧攻堅和民生保障工作考核內容,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明確責任分工。殘聯負責做好各類對象需求摸底調查、各類數據統計以及殘聯系統殘疾人綜合托養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民政領域供給能力摸底,統籌各級福彩公益金,推動農村公辦養老院設施建設,逐步增強托養能力,對到農村公辦養老機構和農村社區托養或養老機構托養的對象進行審核把關,督促相關養老院做好照料服務和日常管理工作,發放建檔立卡貧困重度失能殘疾人照護和托養資金。扶貧部門負責精準比對篩查建檔立卡人員,配合做好審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殘疾人照護和托養資金籌集、預算、管理和撥付工作。衛健部門負責做好殘疾人失能鑒定,集中托養中心醫護人員的指導管理工作,協助做好醫療服務保障工作。人社部門負責將殘疾人照護和托養護理崗位優先納入政府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貧困重度殘疾人家庭成員或者親屬就業。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推進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資金保障。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障標準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統籌整合使用殘聯陽光家園計劃、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護理類補助資金、紅十字會和慈善組織等社會捐贈資金,保障殘疾人照護和托養工作中設施建設或改造、設備更新、能力評估、照護托養、康復服務等經費,不足部分由縣級政府兜底安排。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實施對象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村(居)委會公示照護和托養對象、補助標準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h(市、區)政府每年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考核。財政、審計、民政、扶貧等部門依法對殘疾人照護和托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堅決防止和查處貪污、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套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加強殘疾人照護和托養工作日常監督和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以及欺虐殘疾人事件發生。
2020年3月19日
景德鎮市建檔立卡重度失能殘疾人
照護和托養申請審批表
申請人 姓 名 |
| 性別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
殘疾證號 |
| 聯系電話 |
| |||||||||||
戶 籍 所在地 |
| |||||||||||||
代理人 姓 名 |
| 代理人與 申請人關系 |
| 申請照護和托養類別 | 居家 照護 | 日間照料 | 機構 托養 | |||||||
代 理 人 身份證號 |
| 代理人 聯系電話 |
|
|
|
| ||||||||
申請 |
本人申請 (填寫居家照護、日間照料、機構托養其中一項)。
申請人(代理人)簽字: 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意見(蓋章): | |||||||||||||
審核 |
殘疾類別 : 殘疾等級 : 鄉(鎮、街道)殘聯(蓋章) 年 月 日 | |||||||||||||
是否為建檔立卡貧困戶救助對象: 鄉(鎮、街道)扶貧工作站(蓋章) 年 月 日 | ||||||||||||||
是否為特困人員救助對象: 鄉(鎮、街道)民政所(蓋章) 年 月 日 | ||||||||||||||
失能鑒定:□吃飯 □穿衣 □上下床 □上廁所 □室內走動 □洗澡
鑒定結果: 。鄉 鄉(鎮、街道)衛生院(蓋章) 年 月 日 | ||||||||||||||
審批 |
縣(市、區)殘聯(蓋章)
年 月 日 |
縣(市、區)扶貧辦(蓋章)
年 月 日 |
縣(市、區)民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